臺灣有傳為佳話的藝術捐贈案例,如魏清德家屬將魏清德先生所收藏的書畫於2005年捐贈給國立歷史博物館、文化部與美國爾灣順天美術館於2019年雙方正式簽署捐贈契約,由順天美術館將652組件的館藏作品贈與文化部;又如洪鈞雄先生於2019年捐贈國寶級藝術家洪瑞麟1467件作品予文化部並交由國立臺灣美術館代管。由於藝術品具文化歷史價值,從而在傳承往往一併考量後續藝術品保管、維護、運營等。本文將從藝術資產常見傳承方式,如捐贈、成立基金會、信託等進行說明梳理。
藝術資產
藝術資產最核心的是藝術品創作本身及相關權利,還包括藝術創作相關的草圖(稿)、筆記、藝術家作品圖錄、影音、藝術家作品全集等,甚至相關媒體期刊報導、學術文章書籍等;此外,前面提到著作權的相關智慧財產權,就包括簽署各類文件,如買賣、授權、經紀、寄售、借展、贈與等各類合約(圖1)。

因此最廣義的藝術資產,就可能涵蓋到藝術家整個創作歷程。從藝術家的角度思考,可從自身進行資產管理,包括上面提到的相關檔案建立與保存,甚至後續的傳承思考。在前輩藝術家,可能藝術檔案建置上需要投入相關人力物力進行蒐集、保存及研究;另外,很容易被忽略的就是藝術品創作相關合約的簽署與保存。以上的藝術各項資產,如果有良好資產管理,除了對藝術家及家屬有重要意義,更是對於藝術資產化、文化藝術研究與推廣有所助益。
藝術資產傳承的方式
在藝術資產傳承扮演核心之重要角色,包括:藝術家本人、藝術家繼承人、藝術品收藏家、畫廊、美術館等,而在藝術資產傳承方式,如果沒有預先規劃安排或預立遺囑,便依民法相關規定以遺產方式,由繼承人繼承後,再由繼承人自行決定安排。至於不論以上哪一種方式,除了繼續持有收藏,則有以捐贈方式將藝術品捐贈給美術館典藏、展覽、研究;另外,國內外亦可見有成立基金會、美術館,甚至可能一併與家族傳承同步思考,如成立信託、家族辦公室,或上述幾種方式併同進行等(圖2),以下分別就常見的藝術資產傳承方式說明與提醒。

◆捐贈
將藝術品捐贈給政府、美術館是藝術品傳承常見的方式之一,捐贈基本上都會有書面協議,如捐贈同意書、捐贈協議,甚至約定利益分配協議(split interest agreemnt,註1)。在臺灣相關稅法上亦有租稅優惠措施。
以捐贈人為「個人」來說,可作為當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至於可扣除的金額比例依照「捐贈對象」有所區別,如考慮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需要注意的是須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可扣除的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註2)。例如:A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可扣除的捐贈最高額度為40萬元(計算式: 200萬元×20%=40萬元)。
情境1:A捐贈價值30萬元藝術品給符合規定的公益團體,因未超過限額40萬元,可全額扣除30萬元。
情境2:A捐贈價值50萬元藝術品給符合規定的公益團體,由於扣除上限為40萬元,只能扣除40萬元,多出的10萬元則無法扣除。
至於個人捐贈藝術品給「政府」或捐贈給「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則捐贈扣除金額無限制(註3)。承前例,A於114年度所得為200萬元,當年度捐給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價值200萬元的藝術品,在申報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全部扣抵。相抵之後當年度的所得淨額為0。簡化而言,可以無需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於2006年施行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4款規定,由於捐贈藝術品是屬於「非現金捐贈」,於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時,須將原先列為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加回,所得超過600萬(113年度依法調整為750萬,註4)之部分需繳交20%的所得稅。
例如:B於114年度所得為200萬元,當年度捐給國立臺灣美術館價值共計980萬元的藝術品,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扣除個人免稅額、特別扣除額(捐贈給政府980萬元,註5),所得淨額為0元,無須繳交個人綜合所得稅。
不過,在計算個人基本所得,依規定,B的捐贈是屬非現金捐贈金額計980萬元,但B個人所得額僅為200萬元,實際上可扣抵亦為200萬元。因此,計算上應加回的非現金捐贈金額最多就是200萬元,減除750萬元的免稅額後等於0元,仍無需繳交114年個人綜合所得稅。
又如:C於114年個人所得總額1000萬元,捐贈價值共計980萬元的藝術品給國立歷史博物館,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扣除特別扣除額(捐贈給政府980萬元),所得淨額為20萬元,未達繳稅門檻(註6),因此C當年度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為0元。
不過,依規定也須計算C的個人基本所得,須將980萬元的非現金捐贈加回,簡要計算,也就是所得淨額1000萬元(計算式:20萬元+980萬元=1000萬元),再減除750萬元的免稅額,基本所得淨額為250萬元,基本所得稅率為20%,等於50萬元(計算式:(1000萬元-750萬元)×20%=50萬元)。因此,這也是捐贈藝術品時,要一併納入評估之事宜。
如果是營利事業將藝術品捐贈給各級政府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可作為當年度費用,且無金額限制,至於對登記在案之合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如D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5000萬元,捐數件藝術品價值共計1000萬元給合法登記的E藝術基金會,依規定,捐贈給藝術基金會的支出,最多可認列為所得額的10%為費用。因此,計算:5000萬元×10%=500萬元,費用列報上限為500萬元,雖然捐贈價值為1000萬元,但當年度可列為費用的金額為500萬元。如D公司是捐數件藝術品價值共計1000萬元給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則1000萬元可作為當年度費用。

除了在所得稅申報需要留意上述事項,還需留意藝術品的價值將由受贈單位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以認定捐贈時藝術品的時價(圖3,註7)。例如:A將臺灣F藝術家10件作品捐贈給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受贈的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依法(註8)進行鑑價作業。在此專業諮詢會議進行審查及鑑價過程中會就以下內容進行評估:
(1)捐贈物原始取得價格資料,無原始取得價格者,得由捐贈者提供捐贈物取得時間及價值之參考。
(2)必要時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因此,在準備捐贈前,需要準備藝術品取得時間、價格等相關文件與合約。
◆成立基金會
成立基金會亦是常見的藝術傳承的一種方式。而基金會乃是以財團法人型態成立的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以從事公益為目的(註9),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有區分全國性財團法人與地方性財團法人(註10),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並依相關法律辦理,如:財團法人法;如涉及勸募活動時,須遵守公益勸募條例;所得稅法亦有相關租稅優惠措施。
透過成立基金會傳承,除了保存、展示藝術品,亦辦理財團法人捐助目的各項事宜(如:展覽、講座、教學、出版、研究、獎助等),例如:財團法人楊英風藝術教育基金會(1993)致力於推廣臺灣雕塑藝術、研究並辦理相關展覽、財團法人何創時書法藝術基金會(1995)致力於書法藝術的推廣、財團法人李梅樹文教基金會(1999)則是發揚李梅樹先生遺志推廣美術教育暨臺灣文化精神為宗旨、財團法人朱銘文教基金會致力辦理藝文展覽活動並獎助等;至於國外亦有許多案例,例如:安迪.沃荷視覺藝術基金會(The 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the Visual Arts)乃是著名當代藝術家安迪.沃荷(Andy Warhol)過世後成立,致力於藝術研究、展覽和促進藝術創作。
至於收藏家亦會成立財團法人將相關藝術品進行展示、推廣並且將其對於文化藝術的理念進行推廣,如:財團法人林迺翁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王源林文化藝術基金會、所羅門.R.古根漢基金會(Solomon R. Guggenheim Foundation)等。
此外,通常成立財團法人外,也常見成立美術館,如朱銘美術館、李梅樹美術館、財團法人林迺翁文教基金會附設順益臺灣原住民博物館、順益臺灣美術館、古根漢博物館。甚至除了成立美術館,另外還有研究中心,如:楊英風家屬成立楊英風美術館、楊英風藝術家育基金會、甚至與國立交通大學(現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於1999年成立楊英風藝術研究中心均是。從上面案例可知,藝術品除了藝術傳承、文化傳承,對於藝術家本人、家屬、藏家等都有文化資產價值,甚至有研究、教育與推廣意義,因此,透過成立財團法人方式能夠依其成立(捐助)目的持續進行,成為國內外常見的藝術傳承方式之一。
◆信託
信託是近年國際間常見財富管理方式之一。例如:美國蓋蒂家族設立信託,相關藝術品則透過成立蓋蒂博物館(J. Paul Getty Museum)進行保存、展覽、研究、教育等目標。
由於信託是透過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依信託目的進行財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國際間藝術品傳承往往一併與家族傳承同步思考(註11),因此委託人可在家族信託下設立相應法律實體,如:私法人(基金會、私人博物館、公司組織等),並將藝術品移轉至該法律實體持有,並聘請專業人士經營管理這些藝術品,並明確受益人、分配方式、價值定義、管理方式、處分權作出約定與限定及出售條件,避免管理人員違規處理所持藝術品、又或是後代取得該實體的控制權後,未依信託本旨變賣藝術品或做出其他與信託目的悖離的行為,透過信託實現藝術品管理與順利傳承。例如:A將全部藝術品及部分資金成立信託並與知名美術館、博物館等藝術機構合作,在信託條款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如:受託人負責藝術品的日常保管、維護、展覽、策劃、保險等,並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藝術品於國內或國外美術館或博物館巡迴展覽;收益方面的約定,如展覽門票收入、衍生品開發收益等納入信託財產用於藝術品的維護;其他約定,如信託人之家屬子女等可享有藝術品的姓名表示權(署名權)、參觀優先權等,以及不得隨意處分藝術品等。另外,亦可有推廣研究的約定,如:設立學術研究基金支持新創藝術家等或成立研究機構開展對哪一類藝術或特定藝術家等相關學術研究。
◆遺囑
至於選擇以遺囑將藝術品進行安排亦是傳承方式之一,藝術家或收藏家可預先規劃藝術品的歸屬、分配等安排,避免身後發生繼承人間的紛爭。 由於藝術品在遺囑是其中一個環節,在遺囑內容可以明確指定作品將歸屬給特定的基金會、美術館或個人,或是成立基金會、或成立信託等方式。
由於過往以遺囑方式進行藝術品傳承,仍可能產生爭議,如爭執遺囑無效,因此,需要特別提醒,從形式準備上留意民法相關規定。遺囑法定有五種形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圖4)。

目前這五種方式都有人採用,其中,自書遺囑最容易發生失效的情形是未親自書寫全文,如以電腦打字後才簽下自己的名字,因為法律規定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內容,包含年月日,且必須親筆簽名。若有增減塗改處,必須註明增減、塗改位置、字數並簽名。至於在代筆遺囑要注意的是,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可以打字方式進行,但遺囑人必須親口敘述(註12)。此外,見證人必須全程在場且符合資格(註13),實務上曾有見證人暫時短暫離開,遺囑被判為無效的案例。至於一般人會認為口授遺囑很方便,但是法律規定是僅限於危急情況下使用,且若危急情況解除,可以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口授遺囑會在三個月後失效(註14)。由於遺囑須依法律方式進行,因此,為避免遺囑無效,須特別留意相關規定。
◆遺產稅申報
如果以遺產方式進行藝術品傳承時,由於遺產稅申報時間短,需要注意程序規定,當繼承人需在被繼承人於死亡日起30天內,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後,並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申報,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可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以延長三個月為限。
在計算遺產價額上,由於藝術品在法律上是屬於動產,因此,依規定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註15)。至於是否計入遺產總額時,如是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註16);另外,當繼承人繼承藝術品後,如果當初在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依法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遺產稅(註17)。以上均是在辦理中需留意的事項。
藝術傳承提前思考與安排
藝術資產,不論是從藝術家本身及家屬、收藏家均關乎資產管理與安排,甚至對於這些藝術資產的傳承都會考量到代際教育與文化價值的延續,因此透過完善的思考與安排,並了解法律與稅法等法令規管要求,避免代際傳承中產生斷層、減少可能產生紛爭,使創作或收藏真正順利傳承。
註釋:
註1 捐贈藝術品就藝術品收藏歸屬美術館,雙方可約定期間內每個月依合約約定內容自美術館約定項目所得分配一定比例等。
註2 請參閱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有關捐贈部分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註3 請參閱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前項捐贈之金額,應由受贈機關(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註4 這是依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的調整。請參閱財政部公告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6ec0e0896864ad79190add7ba232489(最後瀏覽日2025年12月10日)
註5 請參閱財政部公告新聞稿附件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4f6f6548c2e049a1b0e9fe4385fd9f0a(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2月10日)
註6 目前綜所稅申報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總額- 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基本生活費差額) × 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額。2025年申報的「民國113年綜合所得稅」,其免稅額門檻為44.6萬元(即9.7萬元免稅額、標準扣除額13.1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萬元的合計),因此,所得金額為20萬元,未達繳稅門檻。
註7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前項捐贈之金額,應由受贈機關(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註8 請參閱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第2項、政府機關(構)出具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捐贈證明注意事項等規定。另外,各單位亦有依法規進行捐贈流程事項說明,如: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捐贈流程:1捐贈者聯繫本館(電話、網路申請)2本館指派專人評估3文物勘查與捐贈者訪談4評估人員撰寫文物評估報告5本館蒐藏審議小組審查(每季定期召開會議審查)6通知捐贈者結果並簽訂文物捐贈同意書7文物取件(由本館負責包裝運輸)8捐贈者獎謝/藏品入藏登錄9進行後續藏品研究、維護應用、推廣,請參閱網站說明:https://collections.nmth.gov.tw/Article.aspx?a=204(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2月13日)
註9 財團法人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於是非營利,因此不能分配盈餘,如果解散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也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請參閱民法第44條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註10 全國性財團法人與地方性財團法人有不同最低捐助總額要求,捐助金額稱為基金,基金總額要向法院登記。全國性財團法人通常要求較高的初始捐助金額(如:3000萬元起),而地方性財團法人則較低(如:1000萬元起),具體金額因主管機關及業務性質(如教育、社福、文化、藝術等)而有差異。
註11 因此,也可能成立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而家族辦公室通常是為高資產家族設立的私人財富管理機構,旨在協助管理和傳承家族財富與事業,提供投資管理、稅務規劃、法律諮詢、慈善公益、甚至家庭教育等全方位服務,目標是實現家族和企業的永續經營與傳承。其類型有專為單一家族服務的「單一家族辦公室(SFO)」;多個家族共用的「多家族辦公室(MFO)」;以及整合在家族企業內部的「內置型」等。
註12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註13 請參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裁判,「代筆遺囑見證人之見證,自不得僅以在場見聞遺囑人在為筆記之見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該見證人作成代筆遺囑書面之「形式過程」為已足,尤應見聞確認代筆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與其口述遺囑意旨相符之情,始符「見證」之法意。倘見證人僅在場旁觀代筆遺囑之作成,而未參與見聞確知代筆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與遺囑人口述意旨相符之情,縱其在代筆遺囑上簽名見證,亦不生見證之效力」。
註14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註15 請參閱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
註16 請參閱遺贈稅法第16條第5項規定。
註17 請參閱遺贈稅法第16條第4項規定。
原文載於《典藏.古美術》400期〈藝術資產傳承的法律觀點〉,作者:王萱雅(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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