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從整體文化生態來看,企業收藏藝術至少帶來三項效益:
一、為藝術市場提供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企業購藏藝術品通常與品牌策略、企業文化或公共形象相關,因此往往具有較長期的規劃。這種需求雖然未必龐大,但卻具有穩定性,能在市場景氣波動時持續支撐藝術市場。
二、為企業本身帶來文化與治理層面的價值。企業支持文化逐漸被視為企業永續發展的一部分。藝術收藏可以改善企業空間環境,塑造企業品牌形象(如微軟、Google、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等會在總部或辦公空間中展示藝術品),比傳統廣告更能建立長期品牌信任。此外,在「ESG」(環境、社會與治理)逐漸成為企業永續評估指標的情況下,文化支持也逐漸被納入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環,不僅展現社會責任,也能建立更深層的社會信任。
三、透過捐贈與典藏機制回饋公共文化。許多企業收藏(如韓國三星集團)並不只停留在企業內部。透過捐贈或合作展覽,企業收藏也會有機會進入公共美術館體系,成為社會共享的公共文化資源。

防弊機制抵銷原本政策設計的誘因
臺灣在現行法規中,其實有鼓勵企業支持文化的制度。企業或個人對文化藝術的捐贈享有相當明確的稅務優惠。例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明確規定,企業或個人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等捐贈政府者,可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立法本意是希望透過稅制鼓勵企業與個人支持文化藝術。然而在實際運作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卻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這些政策效果。
該條例於2006年實施,為避免高所得企業或個人透過各種稅務優惠將實際稅負降得過低而建立一套「最低稅負制度」。企業在計算稅負時,除了依所得稅法計算外,還必須再依最低稅負制計算一次基本稅額,並以較高者為準。問題在於,在最低稅負制度下,許多原本可適用的稅務扣除或費用抵減並不一定能完全發揮效果。當企業適用最低稅負制度時,文化捐贈所帶來的稅負減免,往往會被大幅削弱、甚至歸零。
這在制度設計上出現了一種相當矛盾的情況:一方面,《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與《所得稅法》鼓勵企業支持文化藝術;另一方面,《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卻在實務上降低了這些鼓勵的實際誘因。這種制度不確定性使企業很難清楚預期其稅務效果,也難以將文化捐贈與藝術支持納入長期財務規畫。除了稅制問題,另一個長期存在的制度困境,是藝術品在企業財務與會計制度中的定位並不清楚。對企業而言,任何資產的取得都必須進入會計體系,因而有明確的會計處理方式與資產分類。然而,藝術品在財務報表中究竟應該如何認列?
從會計制度角度來看,企業資產通常分為固定資產、投資性資產、無形資產或存貨等類型。然而藝術品卻很難完全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標準分類。若將藝術品視為固定資產,便會出現折舊問題。一般固定資產如機器設備或建築物,其價值會隨時間折舊,但藝術品通常不會隨時間自然折舊,甚至可能隨著藝術家聲譽與市場變化而升值。

若將藝術品視為投資性資產,則面臨鑑價困難的問題:藝術市場的價格形成高度依賴拍賣紀錄與市場交易,其價格波動與評價方式並不像金融資產那樣具有高度透明性。若視為無形資產也同樣困難,藝術品本身並不完全符合通常指專利、商標或技術等具有明確權利形式的資產定義。
在缺乏制度指引的模糊地帶,企業若將藝術品列為資產,可能在審計或稅務上面臨質疑;但若完全不列入資產,又會使企業財務報表無法反映實際持有的文化資產。因此,許多企業往往選擇以較為非正式的方式處理,以避免爭議,但也到職企業藝術收藏難以形成長期制度與計畫。
此外,臺灣現行ESG評分系統在評估企業社會責任時,僅以單純的「捐贈金額」作為指標,這種做法容易忽略文化行為的實際效益。例如企業是否長期支持藝術創作、建立企業收藏制度、或讓藝術作品進入公共文化場域等,這些更具文化意義的行為往往難以在簡單的金額指標中被反映。
臺灣企業一直持續支持藝術
在過去數十年間,臺灣許多企業透過內部展示、成立美術館、支持創作或捐贈等方式支持藝術文化,其實相當普遍。但我們觀察發現,這些行為也有幾個相當明顯的特徵:
首先,許多企業收藏的藝術品主要展示於企業內部空間,與國際上一些企業收藏建立公開展示制度不同,臺灣企業收藏較少進入公共文化視野。其次,許多企業收藏往往依賴企業主個人的興趣,而非企業制度的一部分,容易隨企業經營策略改變或管理階層更替而停止或減少。另外,許多企業支持文化藝術仍被視為是CSR的附屬活動,而非企業治理的一部分。這使得企業藝術收藏往往停留在文化活動層次,而難以發展為企業長期文化策略。
究其原因,我們發現並不是企業缺乏文化意識。相反地,從許多企業實際行為來看,企業對文化的支持其實一直都存在。真正的問題在於制度並沒有為這些文化行為提供清楚且務實的框架。當制度缺乏明確規則時,企業文化行為往往只能停留在個人興趣與個案決定的層次,而難以發展成為企業長期穩定的文化治理。因此,臺灣企業藝術收藏所面對的問題,其實並不是文化問題,而是制度問題。

法國用稅制創造企業參與的「公共條件」
法國的文化藝術政策與法規向來具前瞻性,更是唯一在稅法上明訂企業購藏藝術品可以抵稅的國家。依據法國《稅法總則》(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CGI)第238 bis AB條規定,企業若購藏在世藝術家創作的原創藝術作品,得在一定年限內(最長五年)分期列為費用,換言之,企業購藏藝術品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被視為文化支出,而非單純資產購置。
要適用此條款,企業必須滿足下面幾項明確條件:
一、作品必須是在世法國藝術家的原創作品:企業收藏被直接導向支持法國的當代藝術創作,而不是用於投資歷史名作。
二、作品必須在企業或公共空間中公開展示:例如企業大廳、員工可使用的公共區域或對公眾開放的企業文化空間,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公共可及性。
三、費用列支設有年度上限:企業每年可列支的費用,通常不得超過企業營收的一定比例(一般為千分之五),並在五年內平均分攤。
此制度讓企業事前清楚知道哪些藝術作品符合制度適用範圍、如何管理和展示這一批作品、企業收藏在財務上可以如何規劃等等,消除稅務認定的不確定性。藝術收藏因此能夠被納入企業日常的財務與治理架構,同時,限定作品必須來自在世藝術家,使企業收藏直接成為支持當代藝術創作的市場力量。而公共展示並不是附加條件,是必要前提。
法國制度的核心並非企業「願不願意支持藝術」,而是規範企業參與藝術時應該承擔的公共條件。透過制度讓企業收藏成為文化結構的一部分,當參與的條件被清楚規範,企業自然會進入文化體系,而這也正是制度設計真正發揮影響力的地方。

韓國以「實物抵稅」建立藝術品進入公共體系的制度路徑
如果說法國是透過稅制設計企業收藏的「公共條件」,那麼韓國近年的制度發展,則提供了另一種不同但同樣關鍵的方向。2023年通過、2024年施行的《藝術振興法》,其中一個對藝術市場影響深遠的制度工具,是與稅制結合的藝術品「實物抵稅」機制。
這個制度的核心在於處理「私人收藏如何進入公共文化體系」的問題。企業或個人所持有的藝術作品若捐贈給國立或公立文化機構(如國立現代美術館或地方美術館),經專業鑑定與鑑價程序後,其價值可直接認定為捐贈金額,並在稅務上獲得相應的扣抵優惠。這樣的制度被稱為「實物抵稅」,讓藝術作品本身可以作為稅務處理的對象,進入制度可以計算的資產範疇。從表面上看,這似乎只是另一種捐贈制度,但如果放在藝術市場結構中來看,韓國的「實物抵稅」制度實際上為私人收藏轉入公共典藏開闢了可行路徑。
實物抵稅並非無條件適用
當然,韓國的藝術品「實物抵稅」制度有嚴謹的制度規範。首先,藝術品必須捐贈給具有公共性的文化機構,例如國立或公立美術館,或政府認可的文化法人。這意味著藝術品必須進入公共文化體系,而不能透過形式上的捐贈流向私人機構。
其次,所有捐贈作品都必須經過專業鑑定與鑑價程序,以避免市場價格被操控或高估。此外,稅負扣抵通常設有一定比例或上限,並非完全抵減。這樣的設計,一方面維持稅制公平性,另一方面也避免藝術品捐贈被用作過度節稅工具。在某種情況下,也會考量作品來源與持有期間,以避免短期操作或市場投機行為。
藝術品實物抵稅與藝術品捐贈抵稅出發點的差異
韓國所採取的「藝術品實物抵稅」制度,與臺灣現行的藝術品捐贈抵稅機制,出發點上並不相同。臺灣藝術品捐贈扣抵是在申報時抵減綜合所得額,核心為「公益捐贈」;韓國則是針對應繳稅額,得以藝術品「實物」價值繳納應繳稅款,意義上更接近「文化資產移轉」。
臺灣可以怎麼做?
如果從文化政策法規來看,臺灣未必需要立刻進行大規模修法。在現有制度框架之下,其實已經有不少可以調整的空間。與其大費周章推動修法,不如先處理那些已經影響市場運作、但可以透過行政手段改善的制度問題,反而更有可能在短時間內產生實質效果。
其中一個最直接、也最被市場詬病的問題,是藝術品交易的營業稅制度。目前臺灣藝術品交易原則上可以適用免營業稅,但前提是必須在展覽交易發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實務上交易時間難以預測,行政流程與市場節奏脫節。結果許多交易無法適用免稅,反而增加市場的行政負擔與爭議。
目前較可行的方向是將免稅條件改為與「實價登錄」連動:藝術品交易免事前申請,但必須在交易後完成價格申報,並納入一定程度的公開或半公開揭露。只要完成登錄,即可適用免營業稅(日前我們做的一項調查前測中,發現高達70%的受測藏家支持藝術品實價登錄)。此舉可降低交易的行政成本,逐步建立價格資料庫以提高市場透明度,並為藝術品鑑價機制提供客觀數據,使市場不再完全依賴個別經驗或不公開資訊。這一類制度調整有可能透過行政命令或解釋完成,而不必經過冗長繁複的修法程序。
另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是藝術品在企業財務制度中的定位。目前在臺灣,企業購藏藝術品在會計與稅務上仍缺乏明確指引。藝術作品究竟應視為資產、費用,或屬於特殊收藏類資產,往往需要依個案判斷,增加企業的會計與審計風險,也使藝術收藏難以進入正常的資產管理體系。這方面亦可以透過行政解釋或財政部函釋,逐步建立較明確的制度或指引,例如:明確企業收藏藝術品的資產認列方式、建立藝術品在財務報表中的揭露原則、說明藝術品在企業資產管理中的位置。當這些規則清楚之後,藝術收藏才有可能從偶發性的文化支出,轉變為企業長期資產配置的一部分。

第三個可以調整的方向,是文化藝術的支持在企業治理中的位置。目前ESG永續評估中,文化支持仍多以捐贈金額衡量,但企業對藝術的參與,實際上包含收藏、展示、支持創作與文化合作等多種形式。如果未來能逐步導入多元的文化影響評估架構,例如是否建立長期藝術收藏策略、是否有計畫性的支持藝術創作與展覽、收藏是否具有公共展示或文化參與功等等,那麼文化行為將跳脫點綴性質的CSR,真正融入企業治理結構。
臺灣還有許多更長期和需要深入討論的方向和問題,但在現階段,更重要的,其實不是制度是否完整,而是是否開始建立清楚的行動與政策目標。法、韓經驗證明,企業收藏成為文化結構的一部分之關鍵,在於制度讓這件事情變得可行、可預期,也值得投入。當規則明確,企業自然會投入。臺灣目前真正缺乏的不是更多補助,而是一套讓文化行為可持續運作的制度設計。




